第一条 为加大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和速度,结合控申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联合接访由院内控申部门会同侦监科、公诉科、民行科、监所科、案管办中一个部门共同完成接待工作,以半个月为一个周期。
第三条 联合接访期间参与接待科室至少确保科室内一人参加,由控申部门做好接待笔录工作。
第四条 联合接访要遵守《文明接待公约》,做到文明接待。
第五条 联合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及保密制度,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内容,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 对集体上访,要及时稳定上访者的情绪,要求其选出代表反映情况。对反映重大、紧急情况的群体访,要立即报告领导和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。
第七条 对反映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,要及时受理,按期移送有关业务科室办理,及时回复办理情况。
第八条 对反映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,应先受理并根据职能分工不同,向来访者解释情况,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,协助其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第九条 耐心为来访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