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,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在上述案例中,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义务,未及时维修门禁系统,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基本秩序和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职责,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
同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,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
但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好合同义务,业主不能直接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,而应通过合理途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