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1月4日,两名15岁少年因盗窃、偷开他人机动车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。此案系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施行以来,呼伦贝尔市首例对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。
为切实加强问题少年教育矫治工作,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线,1月7日,额尔古纳市检察院、教科局、社区代表走进拘留所,以“沉浸式警示教育+精准化谈心谈话”相结合的方式,对2名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,用法治温度引导迷途少年重拾信心、回归正途。
在交流中,“童桦未检”工作室检察官结合新法的具体条款,详细阐述了二人行为的法律性质、社会危害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。重点解读了新修订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处理的特殊规定与保护原则,明确法律的底线既是约束,也是保护。同时,联合教科局及社区人员联动开展心理疏导,同步向监护人强调监护责任,形成“司法+学校+社区”协调帮教合力,共同引导二人深刻反思错误,鼓励其重拾信心,规划未来。
此次活动既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,又传递了司法温度,为新规实施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供了实践样本。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将持续深化“法治进校园”“沉浸式警示教育”等活动,汇聚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政府、司法各方力量,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
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:
(一)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;
(二)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;
(三)七十周岁以上的;
(四)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。
前款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或者第一项、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。